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促进淀粉工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预处理标准,同时提出了为达到本标准须采取的监测方法。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日期代替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新(改、扩)建淀粉企业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现有淀粉企业自 2008 年 7 月 1 日之前执行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 2008 年 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按照有关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济南十方环保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6年 x 月 x 日批准。 本标准 2006年 7月 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和其他农作物为原料生产淀粉、变性淀粉和淀粉糖,以淀粉为原料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和淀粉制品的淀粉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谷物、薯类和其他农作物为原料进行淀粉生产,其最终产品为味精、柠檬酸、制药的企业,其水污染物排放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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