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 ——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 ——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 ——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 ——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 本标准的附录 A、B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C~附录 G 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的入海污染物监测)。包括容器准备和洗涤、样品采集、前处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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