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河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现予印发。请各市将此文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并按照职责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惩罚追责清单,将主体责任的具体事项逐一细化分解到厂(矿)、车间(工段)、班组及岗位,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使用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张阳,0311-87806081)。 附件:1.河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 2.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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