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 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环执法〔2020〕67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忻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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