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初步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大幅降低,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效,持续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防范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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