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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