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2/T 388—2017《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与DB22/T 388—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水功能区管理级别划分(见第5章); b) 增加了8个水功能区划分(见第6章); c) 更改了8个“保留区”为“开发利用区”(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1); d) 更改了6个“源头水保护区”为“开发利用区”(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2); e) 更改了7个水功能区名称(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1、表2); f) 更改了11个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功能(见附录A,2017年版的表2)。 本文件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红、汤洁、侯洁、徐素娟、刘伟华、周彩红、杨宏伟、王海羊、金惠恩、徐翠平、董润礼、尹华、王寿超、李昭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4年首次发布为DB22/ 388—2004; —— 2017年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地表水功能区的分级分类系统及水质要求、管理级别范围划分、区划条件及命名规则和水功能区范围、名称、功能、级别、水质目标。 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除国境界河外所有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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