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铁路内燃机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所排放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本标准中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型式检验指排气污染物的环保型式检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附录 G-附录 I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F 和附录 J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重型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5 月 12 日批准。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新型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自 2027 年 9月 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不适用于标准执行日期之前已制造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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