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集聚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提高环保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 〕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本级负责审批选址跨所辖县(市、区)、集聚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和《台州市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20年本)》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余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集聚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享有辖区内建设项目市级环评审批权限。今后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局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内容若有更新调整的,按照新的清单执行。 各县(市、区)、集聚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审批原则,严格环境准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附件:台州市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docx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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