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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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函[2010]90号
发布日期 2010-03-15
实施日期 2010-03-15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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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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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一封复函,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回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的相关问题。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法律依据和监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
这些规范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 标准的发布形式
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包括“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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