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检查维护、运行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置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部分内容的修订。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首次发布于 2017 年,原标准编制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频次,增加了期间自动标样核查等质量控制措施及要求; ——删除了数据平台日常管理的要求; ——完善了远程维护、现场维护的要求,增加了异常情况判定、异常情况处置、补充监测等要求; ——完善了运维档案与运维记录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有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部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检查维护、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置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站的检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适用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等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其他监测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可参考本标准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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