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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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陕环土壤函〔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4-28
实施日期 2021-04-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陕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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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pdf 【0.4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作的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
要求2020年度省级和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2021年底前完成:
1. 全面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2. 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工作内容
1. 分阶段推进
• 6月底前完成20%
• 9月底前完成60%
• 11月底前全部完成
2. 规范实施
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指南》和《自行监测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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