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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