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6】66号)规定,我厅制定了《“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实施方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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