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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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
发布日期 2016-12-27
实施日期 2016-12-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7年7月2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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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1. 目的与原则
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使用和交易。
遵循资源有价、分类管理、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结合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污权管理。
3. 管理机构
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辖区管理,发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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