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于 2011 年首次发布,2016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删除了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的相关要求; ——明确了规划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明确了建设项目与规划环评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要求; ——优化了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补充和调整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依据; ——调整了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 ——修订了预测评价结论的判定依据; ——修订了附录 A,补充了附录 B 常用地下水评价预测模型,新增了附录 C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自评估表、附录 F 正常状况地下水污染源强计算公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明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吉林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可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以化工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以及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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