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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