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唐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长沙市浏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的测定,以及氨赋存形态的测定。当采样体积为4.5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mL,进样量为25μl 时,废气中氨的检出限为0.2mg/m3、测定下限为0.8mg/m3;氨赋存形态的测定时,当滤筒采样体积为150L(标准状态),提取液体积为50mL,进样量为25μl 时,颗粒物中铵的检出限为0.02mg/m3(以氨计)、测定下限为0.08mg/m3(以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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