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23/T 149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分为31个部分: ----第1 部分:通用规则 ----第2 部分: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第3 部分: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第4 部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第5 部分: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 ----第6 部分: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第7 部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第8 部分:电力、热力生产及辅助人员 ----第9 部分: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第10 部分: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第11 部分: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第12 部分: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第13 部分: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第14 部分: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第15 部分:药品生产人员 ----第16 部分: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第17 部分: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第18 部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第19 部分: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第20 部分: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21 部分:工程施工人员 ----第22 部分:种植业生产人员 ----第23 部分:林业生产人员 ----第24 部分:畜牧业生产人员 ----第25 部分:渔业生产人员 ----第26 部分: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第27 部分: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作人员 ----第28 部分: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 ----第29 部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 ----第30 部分: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第31部分:水生产、输配和水处理人员 本部分为DB23/T 1496的第23部分。 本部分代替DB 23/T 1496.23-20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23部分: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与DB 23/T 1496.23-2012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林木种苗繁育人员”定义(见3.2); b) 增加了“营造林人员”定义(见3.3); c) 增加了“森林经营和管护人员”定义(见3.4); d) 增加了“木材采运人员”定义(见3.5); e) 修改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义(见3.7,2012 版的3.3); f) 修改了“防护功能”定义(见3.8,2012 版的3.4); g) 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表述(见4.1); h) 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培训、佩戴”表述(见4.2); i) 删除了“通用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2012 版的4.2); j) 修改了“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判废”表述(见4.3,2012 版的4.1); k) 增加了“特殊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4.4); l) 修改了“附录A 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5,2012 版的4.3); m) 修改了“附录B 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6,2012 版的4.4); n) 修改了“附录C 规定”对应人员名称(见4.7,2012 版的4.5); o) 增加了“其他林业生产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配备周期应符合附录E 的规定”表述(见4.9); p) 增加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要求”表述(见4.10) q) 修改了“附录A”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A,2012 版的附录A); r) 修改了“附录B”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B,2012 版的附录B); s) 修改了“附录C” 标题、表头、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C,2012 版的附录C); t) 修改了“附录D”中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注(见附录D,2012 版的附录D); u) 增加了“附录E(规范性)其他林业生产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配备周期”(见附录E)。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蕊、岳强、杨颖、庞金福、马洪艳、张颖浩。 本部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 23/T 1496.23-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部分规定了林业生产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林业生产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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