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 善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独立铸造企业以及含铸造工序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铁液冶炼的高炉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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