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规定,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关系,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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