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研究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研究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1-93)的第一次修订,在此基础上,制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研究堆》。与原标准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研究堆》;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评价工作任务、工作程序; ——增加了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求; ——修改了研究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增加了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作为本标准的附录之一; ——增加了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T 5.1—9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5 年11月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 年1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本标准规定了研究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研究堆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陆上固定式小型核动力厂(单堆热功率300 MW 以下)、可移动式核动力装置的制造、调试与装料基地的环 境影响评价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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