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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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实施日期 2014-04-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2013年3月15日,我厅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桂环发〔2013〕8号),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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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概览
1. 文件背景
目的强化社会监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依据修订自2013年试行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
实施时间2014年4月20日起生效。
2. 举报范围
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如渗井、暗管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如无证经营、未采取防护措施)。
未经许可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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