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2013年3月15日,我厅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桂环发〔2013〕8号),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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