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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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GB3095-20□□
发布日期 2018-07-13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29号
关于征求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修改单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工程院、气象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各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关于评估及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印送你们,请于2018年7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38
  传真:(010)66556278
  电子信箱:daqichu@mep.gov.cn
  附件: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适用范围

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关键修改内容
1. 状态定义调整
原标准状态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新参考状态温度为 298 K,压力为 101.325 kPa(适用于气态污染物)。
颗粒物及特定污染物监测时使用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下的浓度(无需换算至标准状态)。
2. 适用范围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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