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29号 关于征求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修改单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工程院、气象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各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关于评估及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印送你们,请于2018年7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38 传真:(010)66556278 电子信箱:daqichu@mep.gov.cn 附件: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