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根据 2020 年 5 月 27 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 年 7 月 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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