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在生产、使用和处 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节能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考虑零部件的回收、有毒 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 HBC36—2005)进行 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36—2005。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36—2005。
本标准规定了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家用及办公用打印机 (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标 准普通纸传真机 (喷墨传真机,激光传真机,热转印传真机等)和多功能一体机 (激光式,热转印 式,喷墨式)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不适用于热敏式传真机和用于特殊用途的打印机,如喷码 机,邮戳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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