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esticide manufa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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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1-30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pdf 【0.28 M】 下载  |  查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6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概览
标准名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适用范围: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阶段对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
核心内容
1. 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需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结果。
覆盖废水、废气(有组织/无组织)、噪声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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