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 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部分参考欧洲委员会指令77/537/EEC《关于各成员国测量农用或林用轮式拖拉机 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的法律》、GB 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HJ/T 241《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 值的原则和方法》等标准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 佟玲 程占军 宋崇林 关亚楠 徐海栋 滕杰 闫佳 冯程 强万 福 周萌 耿志东 陈浩 刘学浩 李东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6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5 年 7 月 1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非道路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的限值、测量方法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标定净功率不超过560 kW的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 装用的辅助动力柴油机和功率低于37 kW的船舶用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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