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第2部分。GB 576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限制速度; -第6部分:铁路道口;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文件代替GB 5768.2- 2009《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与GB 5768.2-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交通标志原则(见4.1.2); -增加了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与信号灯矛盾的要求(见4.1.5); -修改了主标志的分类,将作业区的标志作为临时性标志的一种,并增加交通事件管理区的标志作为临时性标志的另一种 (见4.2.1和4.2.5,2009年版的3.3.1); -增加了荧光粉红色作为交通事故管理区的警告标志底色(见4.3.1); -增加了标志上文字不应超过2种的规定[见4.5.1c)]; -增加了路上方标志、 单向三车道及以上道路路侧的指路标志字高可增大5 cm~10 ecn,单向两车道及以上道路路侧的部分禁令标志和警告标志尺寸可增大的规定(见4.5.2.4.6.1和4.6,2); -增加了小数点后阿拉伯数字字高是汉字字高的1/2~2/3的规定(见4.5.3); -增加了旅游区标志尺寸的规定(见4.6.4); -增加了 隧道内指路标志字高、设置形式的规定(见4.6.8); -修改了警告标志前置距离的一 般值(见4.8.8,2009 年版的3.10.1); -修改了标志设置高度的要求(见4.8.11,2009年版的3.12.1.2); -修改了标志照明安装位置(见4.8.16,2009年版的3.11.3.1); -增加了 标志板背面的使用要求(见4.9.7和4.9.8); -删除了标志板构造的部分要求(见2009年版的3.15.2和3.15.5); -增加了 标志板缝隙的规定(见4.10.2); -增加了停车让行标志、减逮让行标志设置位置的规定(见5.2,5.3); -修改了禁止大型(或小型)载客汽车驶入标志名称(见5,8,2009年版的5.10); -修改了禁止大型载客汽车驶入标志、 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标志的大型客车图案(见5.8,6.18 ,6.19,2009年版的5.10、6.17.1,6.17.6); -修改了禁止载货汽车驶人标志的含义(见5.9 ,2009年版的5.8); -修改了禁止挂车、半挂车驶入标志的图形(见5.10,2009年版的5.11); -增加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见5.15) ; -修改了禁止三轮车驶人标志名称(见5.17 ,2009年版的5.9); -修改了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和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的名称(见5.29、5.30,2009年版的5.28、5.29); -删除了海关标志(见2009年版的5.39); -修改了分隔带右侧(或左侧)行驶标志名称及设置位置(见6,6,2009年版的6.6); -删除了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 路口优先通行标志(见2009年版的6.7、6.13); -增加了单行路标志带有文字的版面形式(见6.8); -修改了设置鸣喇叭标志、急弯路标志等的平曲线半径值(见6.9,2009年版的4.3); -增加了开车灯标志,小型客车车道标志,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电动自行车行驶标志,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标志,非机动车推行标志、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硬路肩允许行驶标志、货车通行标志(见6.10,6.17、6.20、6.24、6.25 ,6.27.6.29、6.30、6.33,6.34); -增加了可在人行横道标志外加荧光黄绿边框使标志醒目的规定(见6.13); -修改了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名称、含义和图案(见6.18,见2009年版6.17.1); -修改了行人标志的名称和图案(见6.26,2009 年版的6.10); -修改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志、 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校车停靠站点标志、公交车专用停车位标志示例(见6.31,2009年版的6.18); -删除了标志版面附加时间的限时长停车位标志示例(见2009年版的6.18); -删除了渡口标志、路面低逮标志、慢行标志、隧道开车灯标志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见2009年版4.23.4.27 ,4.33,4.38,4.41); . -增加了 交叉路口标志图形显示实际道路交叉形式、线条粗细示意宽度的规定(见7.2); -增加了注意残疾人标志荧光黄绿底色的规定(见7.13); -增加了注意电动自行车标志交通事故管理标志、注意积水标志(见7.15.7.35.7.45); -修改了路面高突标志的名称,改为减速丘标志(见7.28,2009年版的4.26); -修改 了注意保持车距标志的设置条件(见7.38,2009年版的4.40); -修改了往意车道数变少标志的分类,由指路标志调整为警告标志(见7.40,200年版的7.2.5.3); -修改了线形诱导标的分类,由指路标志调整为警告标志,并细化了线形诱导标的设置条件(见7.44, 2009 年版的7.2.5.7); -增加了指路标志不应指引私人专属或商用目的地信息的规定。(见8.1.1); -增加了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的规定(见8.1.2); -增加了A层信息包括地级行政区的内容。(见8.1.3); -增加了指路标志信息选取的具体原则,包括地名属性、国家信息、交叉口地名信息唯一性的选取原则C见8.1.4d),e)和f)]; -增加了道路编号指引信息的颜色规定(见8.1.5); -修改了路径指引标志配置规定(见8.3.1,200年版的7.2.2.1); -增加了 交又路口预告标志的形式及适用条件(见8.3.2.2); -修改了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设置位置的规定(见832.4,2009年版的72.2.2); -修改了交叉路口告知标志设置位置的规定(见8.3.3,2009年版的7.2.2.3);, -修改了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形式(见8.3.3.2和8.3.3.3,200年版的7.2.2.3); -修改了确认标志设置位置规定(见8.3.4, 2009年版的7.2.2.4);, -修改了路名标志版面文字排列方式的规定(见8.3.4.3,2009年版的7.2.2.4); -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识别标志(见8.4.3); . -增加了 观景台预告标志的设置位置(见8.5.8); -修改了隧道出口距离标志在待长隧道内的设置位置(见8.6.3,200年版的72.5.0; -增加了 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信息数量、同- -出口不同方向地名信息应不同的规定(见9.1.3); -增加了 人口预告标志的含义的规定(见9.3.1); -修改了地点、 方向标志设置位置规定(见9.3.2,2009年版的7.3.2.2); -增加了地点距离标志的版面规定(见9.3.6.3); -修改了出口预告标志设置地点、信息数量、箭头使用的规定(见9.3.8,2009 年版的7.3.2.9); -修改了下一出口预告标志设置位置的规定(见9.3.11,2009年版的7.3.2.7); -删除了车距确认标志(见2009年版的7.3.3.8); -修改了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形式(见9.5.3,2009年版的7.3.4.3); -增加了 设置于收费大棚的电子收费(ETC)车道、人工收费车道标志(见9.5.5); -增加 了旅游区标志的设置要求(见10.1.4,10.2.4~10.2.6,10.3); -修改了钓鱼、潜水划船,滑雪、滑冰等旅游符号标志的图形(见10.3,2009年版的8.3); -增加了道路设施解释标志(见11.2); -修改了交通监控设备标志,调整为告示标志(见11.2,2009年版的7.2.5.5); -增加了告示标志设置间距要求(见11,5); -增加了交通标志字体、-般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示例、旅游区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B、附录H、附录1、附录J)。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6 年首次发布为GB 5768- 1986,1999 年第-次修订; -2009年第二次修订为GB 5768.2- 2009;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设置使用和维护以及制作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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