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相关行业企业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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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水〔2026〕93号
发布日期 2026-07-29
实施日期 2026-07-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一类水污染物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执行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全面执行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水污染排放限值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见附件。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执行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截至2026年6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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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相关行业企业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pdf 【0.2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上海市要求相关行业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类水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以加强水污染防治。
关键点
适用范围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
执行标准优先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若上海市地方标准更严格,则执行地方标准。
生效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29日)。
附件说明列出了25项需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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