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更好的服务基层和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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