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浏览次数:169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政法函〔2016〕98号
发布日期 2016-05-13
实施日期 2016-05-13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文件是环境保护部对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正式回复。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了关于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并向环境保护部请示。
2. 文件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 (匹配度 0.792)
  • 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 国海环字[2010]635号 (匹配度 0.711)
  • 关于《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执法函[2019]293号 (匹配度 0.680)
猜你喜欢
  •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及修改单 HJ482-200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836-2017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问答 部令第11号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0
  • 收藏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