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岩溶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岩溶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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