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与保护水源有关建设项目法律规定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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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水体函〔2018〕690号
发布日期 2018-07-19
实施日期 2018-07-19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与保护水源有关建设项目法律规定的请示》(冀法函〔2018〕10 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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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与保护水源有关建设项目法律规定意见的复函.pdf 【0.5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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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在2018年7月19日发布的,编号为环办水体函〔2018〕690号的复函。文件内容是对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与保护水源有关建设项目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的答复。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背景与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了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与保护水源有关建设项目法律规定的问题,具体是关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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