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370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政办发[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1-21
实施日期 2022-01-2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1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__规定(试行).pdf 【0.6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概览
核心内容
目的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适用范围自治区内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及修复监管。
关键机制
1. 赔偿权利人自治区及盟市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2. 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3. 磋商程序平等协商修复方式、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匹配度 0.709)
  •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 (匹配度 0.705)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匹配度 0.681)
猜你喜欢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828-2017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169-2018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549-201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