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3. 1 、3. 3. 3~3. 3. 11 、3.4 、3. 5 、3.6.4 、3.6.5 、3.7. 1. 2 、3. 7. 1. 4 、3.7.2.3 、3. 8 、3. 9 、4. 1 、4. 2. 1~4. 2. 5 、4.2.6. 1~4.2.6.4 、4.2.6.6 、5. 1 、5. 5 、5.6 、5. 8 、5.9 、5. 11~5. 13 、6. 2 、7. 6~7. 8 、8 、9 、10. 1. 4 、10. 1. 5 、13. 3~13. 5 、13.7.1 、13.7.2 , 15.3.3 、16~18 为强制性条文,其他为推荐性条文。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由以下7 个部分组成: 第1 部分:总则; 第2 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第3 部分:塔式起重机; 第4 部分:臂架起重机; 第5 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第6 部分:缆索起重机; 第7 部分:轻小型起重设备。 本部分为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第1 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本部分与GB/T 6067-198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对起重机械及各零部件的安全要求均进行了细化,将原标准中有些属于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删除; 增加了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的安全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操作管理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选用、设置、安装与拆卸、操作、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使用状态安全评估等的要求; 删除了"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常用简易起重设备"的有关要求; 删除了表1~ 表5 、表7~ 表15 以及表16( 部分内容) ;将表17 改为表A. 1 。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 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 有限公司、上海振华港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国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尤建阳、崔振元、陶天华、王中平、王福绵、路建湖。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067-1985 。
GB 6067 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 的其他部分中给出。 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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