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和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煤炭工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 。 主要起草人:张国光 、姜英 、李金元 、刘峰等 。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企业的能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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