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ZDB/Z 153—2015《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本标准与SZDB/Z 153—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新增引言,说明了标准修订的意义(见引言); ——修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见第1章、第2章和第3章); ——删除了总则(SZDB/Z 153—2015第4章);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原则,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分为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要求、宣传教育3个部分,细化了相关要求(见第4章、第5章、第6章);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实际情况,用投放点代替了原标准中的常设收集点(见4.1.2和4.1.3,SZDB/Z 153—2015的3.6),用暂存点代替了原标准的收集站(见4.1.3,SZDB/Z 153—2015的3.8),删除了资源回收日的相关规定(SZDB/Z 153—2015的3.3、3.7、4.3、6.2.1和6.3.1),细化了相关要求; ——新增了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指标(见4.1.4和4.3.3); ——新增了住宅区生活垃圾类别和范围(见附录A); ——新增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台账记录表(样表)(见附录B)。 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忠、刘荣杰、卢加伟、李水坤、谢颖诗、张捷报、谢冰、海景、潘二波、甘文、秦艺兮、吴远明、刘青、蔡小河、姜建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ZDB/Z 153—2015。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要求,宣传教育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操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操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废弃物、病死畜禽、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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