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包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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