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2.1、4.2.2、4.4.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化工商业协会、中国仓储协会危险化学品仓储分会、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巴特尼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华腾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怀忠、赵明、靳江红、柴保身、刘志刚、刘松涛、胡永宁、邓五一、王殿 刚。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建设和储存的一般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总面积小于550 ㎡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及储存。 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实验室和剧毒化学品、民用燃气仓储设施的建设及其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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