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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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函[2001]136号
发布日期 2001-06-29
实施日期 2001-06-29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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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这份《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是一份官方文件,由某个环境保护局发出,针对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进行回复。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了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
2. 回复内容
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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