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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