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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