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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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评〔2016〕114号(5)
发布日期 2016-12-24
实施日期 2016-12-2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6.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4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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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学药品(含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制品、中成药制造(含提取工艺)、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核心要求
1.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医药产业政策、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建设。
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项目需位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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