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11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小兰、唐海峰、涂翔、朱剑玲、桂小文、徐群、黎燕、李忠平、徐建英、董瑶、张帆、吴丽芳、赵秉华、何丹、徐宝平、唐本义
本部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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