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宣传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原环境保护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行业企业健康、良性、高质量发展,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第二次发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牵头编制。 本指南主要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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