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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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1/767-2013
发布日期 2013-12-19
实施日期 2014-01-01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13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均严于GB18484-2001。恶臭浓度要求与GB14554-1993相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4中有关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的位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羌宁,孙毅,王向明,孙焱婧,刘涛,荀志萌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 年12 月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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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是上海市针对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旨在加强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以下是对标准文本内容的分析: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现有和新建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与本标准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如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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