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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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龙环〔2020〕170号
发布日期 2020-10-15
实施日期 2020-10-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龙岩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人民法院: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序进行,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 17 号)、《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埋办法(试行)》(闽环保法[2020] 3号)和《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岩委办发[2019] 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7.4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概览
核心内容
目的规范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磋商有序进行。
依据基于福建省及龙岩市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文件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活动。
关键条款
1. 磋商原则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自愿平等,高效有序;科学鉴定,客观评估。
2. 磋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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