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人民法院: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序进行,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 17 号)、《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埋办法(试行)》(闽环保法[2020] 3号)和《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岩委办发[2019] 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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