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 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13/ 2169-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张仲成、沈绍进、李士雷、王徐涛、贾新艳、王家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1461-2011 --DB13/ 2169-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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