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的任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5/21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锅炉技术的发展情况,将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进行了重新界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溧红、郑斯超、赵玉成、吕爱华。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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